201806080243
為解決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六百多戶居民用水,簡易自來水廠主委許鴻錦,向地主借地埋設管線,卻遭橫山鄉公所認定違反新竹縣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,裁處三萬元罰款。許鴻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調查後發現,鄉公所行政處分過程錯誤百出,連挖掘處是私人用地都不清楚,法官判決撤銷原處分。(彭清仁報導) 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簡易自來水廠主委許鴻錦指出,簡易自來水廠是由居民自主組成,自行出資設置自來水設備,為辦理水塔施作工程,挖掘橫山鄉九讚頭段土地上的聯絡道路埋設管線。橫山鄉公所去年七月至現場勘查發現確有挖掘事實,但查無申請挖掘資料,認為違反新竹縣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規定,裁處三萬元罰款。 許鴻錦向法官供稱,法律不外乎人情,他為全村六百多戶居民的民生用水盡心盡力奔走,因居民缺水常向鄰近的亞洲水泥廠申請支援用水,所以在水廠自購土地做水塔,目前完工,也解決大肚村全村用水問題。法官調查發現,挖掘的土地,經所有權人出具無償同意使用書,橫山鄉公所卻無法提出證據,證明所挖掘土地上的道路是公所管理;且鄉公所所附的連絡道路挖掘照片,也不是許鴻錦挖掘道路的照片!處分關於違規地點的「連絡道路」究竟在何處,也不明確。法官最後撤銷原處分與新竹縣政府的訴願決定。
為居民接管送水被裁罰 法官打臉公所撤銷處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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